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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41
三十七、招摇撞骗(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法律依据】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2、以骗吃骗喝为目的的;
3、社会影响较小的;
4、未给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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