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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41
五十二、卖淫嫖娼(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法律依据】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已商讨好价钱或者已给付金钱、财物并着手实施,但因行为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检举、揭发他人卖淫、嫖娼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参考: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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