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四川省关于强迫他人吸毒罪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13 16:24:42

根据四川省禁毒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
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的财物,或者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


 (四)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进出境,或者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这些物品的;


 (五)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或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抗拒铲除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


 (八)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强迫他人吸毒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76.html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