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敲诈勒索的数额规定遵从国家,根据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敲诈勒索罪的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www.scxsls.com/article_149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