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的罪名, 对于该罪名, 系统的研究较少, 目前该罪名的主要争议点也就在于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是否必须具备认识能力。本罪与总论规定的教唆犯罪的区别也是一个重点。此外, 本罪的既遂标准也是人们认定上的难点。
依照《刑法》第353条之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3年以下、或者,并处;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356条之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司法解释: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6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