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对于法律的解释不能超过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应该在文本词语可能的范围内予以解释。来源于,其与挪用公款最主要的区别是行为人主体身份的区别,对挪用资金罪的理解,可以从挪用公款罪变革看的更加清楚。
而挪用公款罪的规范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根据该文本上下文的理解,首先挪用公款的行为用于营利、非法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才构成犯罪,在此基础上情节严重的才能法定刑升格。
挪用公款罪罪状中表述的情节严重,在挪用资金的罪状中被表述为挪用资金巨大。其实从刑法文本和司法解释看,资金巨大只是情节严重的一种表现形式,易言之,二者的要求应该是一致的。要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看挪用资金用途或是否超过三个月,在此基础上数额巨大才考虑法定刑升格。
2.挪用公款单独定罪最早出现在198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挪用犯罪与贪污千丝万缕的联系,侵犯的是公款的全部所有权,是一种非法占有,非法的处分。而挪用侵犯的是公款的暂时性的非法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不包括处分权。这也是通说。再进一步讲,即侵犯了的是公款公用权,或者说公款所有权的完整性。
简言之,挪用公款罪被立法者考虑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是其有社会危害性,且该社会危害性需要刑法予以调整。挪用公款罪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使处于不确定的风险状态。而立法者之所以认为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不需要时间限制,是因为从事活动的本身风险性更大,公款湮灭的可能性更大。而个人挪用之所以要三个月的时间要件,是因为短时间的个人使用方式的挪用公款造成公款湮灭的可能性较低。因此,挪用资金的用途及是否超过三个月未还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而资金是否巨大是前条件成立基础上的量刑情节,量刑情节是建立的定罪情节的基础上,要是行为无法定罪处罚,则不应考虑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