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委托,或者在自诉案件中接受自诉人委托,担任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享有的权利: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第139条);(2)案件诉讼代理人有出席法庭审判,对被告人、和鉴定人发问的权利(第155条、156条);(3)对物证和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的权利(第157条);(4)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第159条);(5)经审判长许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辩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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