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认为在押的被告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
1、被告人所涉案情符合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2、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3、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4、法院对被告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案件审理期限的;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二)在押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四)律师为在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审判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