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一般认为,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与使用强制手段的统一,即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内在特症,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是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在妇女不同意发生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如何认定被害妇女的不同意或者同意?首先从时间上看必须是在性交当时被害人不同意;其次,缺乏被害妇女的同意与行为人有无强制手段并无必然联系;最后,被害妇女的不同意并不仅仅是指行为人在与妇女性交时妇女有所反抗,甚至有明显的反抗,也不能将妇女未明确表示不同意性交就视为同意性交。行为人只要使被害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者无法反抗的状态,就足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而不必要求妇女有反抗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