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四川网为您解答: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更多详情请见
网:http://www.scxsls.com/zt2Temp_248.html
电话:028—86181661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2024/05/06 19:04
2024/05/05 11:37
2024/04/28 10:02
2024/04/25 14:28
2024/04/17 18:05
2024/04/17 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