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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何具体确定取保候审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2-07-25

2012刑事诉讼法》之前,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具体确定取保候审范围主要依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那么2012《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具体办理取保候审案件时,如何具体确定取保候审范围?从《规定》第63条和《规则》第37条的内容来看,除了细化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1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外,一个重大的创新就在于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的犯罪嫌疑人增加纳入取保候审的范围,而这一创新已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5条采纳。也就是说,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相关规定已经充分体现了2012《刑事诉讼法》第65条新增的内容,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具体确定取保候审范围时仍可按照《规定》、《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65条;

公安部《规定》第63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

●案例

基本案情:华某是一名做皮毛生意的商人20091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原因是公安机关认为某在与A公司的贸易中存在诈骗。华某与A公司于20073月签订合同,约定租用A公司车间,该公司保证2007供给华某兔裘皮,某再销售给其他公司,供货过程中出现了A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经济危机使得华某的兔裘皮销售不佳,资金无法回笼,以致欠下A公司及第三人债务。为此,警方认为某在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诈骗行为,骗得A公司兔皮货款及其他第三人货款共计上百万元。但华某委托的律师经过仔细地向多方了解情况,推敲案情后,认为这起案件并不该归为诈骗而只应是一桩经济纠纷,且对方在此次交易中也存在一定过错,这也是造成此次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律师按照该思路和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认为华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通过了华某的取保候审申请。

案例简析: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公安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批准时主要是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适用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来判断。本案起因是一起经济纠纷,罪与非罪的界限尚不十分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同意对华某取保候审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1款第二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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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刑事诉讼法》之前,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具体确定取保候审范围主要依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那么2012《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具体办理取保候审案件时,如何具体确定取保候审范围?从《规定》第63条和《规则》第37条的内容来看,除了细化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1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外,一个重大的创新就在于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的犯罪嫌疑人增加纳入取保候审的范围,而这一创新已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5条采纳。也就是说,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相关规定已经充分体现了2012《刑事诉讼法》第65条新增的内容,因此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具体确定取保候审范围时仍可按照《规定》、《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65条;

公安部《规定》第63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

●案例

基本案情:华某是一名做皮毛生意的商人20091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原因是公安机关认为某在与A公司的贸易中存在诈骗。华某与A公司于20073月签订合同,约定租用A公司车间,该公司保证2007供给华某兔裘皮,某再销售给其他公司,供货过程中出现了A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经济危机使得华某的兔裘皮销售不佳,资金无法回笼,以致欠下A公司及第三人债务。为此,警方认为某在没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诈骗行为,骗得A公司兔皮货款及其他第三人货款共计上百万元。但华某委托的律师经过仔细地向多方了解情况,推敲案情后,认为这起案件并不该归为诈骗而只应是一桩经济纠纷,且对方在此次交易中也存在一定过错,这也是造成此次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律师按照该思路和检察机关进行了多次沟通,检察机关最终认为华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并通过了华某的取保候审申请。

案例简析: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公安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批准时主要是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适用取保候审的四种情形来判断。本案起因是一起经济纠纷,罪与非罪的界限尚不十分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同意对华某取保候审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1款第二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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