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根据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间谍罪的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间谍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行为: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这里所说的“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进行颠覆破坏等活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就是指行为人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加人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成员的行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受间谍组织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从事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中,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委托、指派或者授意,下达间谍组织的任务指令的人。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这里所说的“敌人”,主要是指战时与我方交战的敌对国或敌方,也包括平时采用轰击方式袭击我国领土的敌国、敌方。“指示”,包括用各种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的目标,如发电报、写信、点火堆、放信号弹等,以使敌人能够准确地打击我方目标。“轰击”,包括各类武器轰炸、炮击、爆炸以及导弹袭击等。
根据本条规定,对犯间谍罪,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即没有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构成本罪,还可以并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