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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定义、量刑

发布时间:2012-10-15 06:19:21

  庭立方: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犯罪及其刑罚的规定。

  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应是持故意的心态,如果是出于过失,尽管在客观上使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破坏军事通信遭到破坏,也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破坏的行为。军事设施、武器装备是否完好无损,军事通信是否畅通无阻,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国防安全和利益。因此,对采取任何手段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包括以各种手段和方法进行包括对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设备设施本身的破坏,也包括对其正常功能和作用的损坏。

  3.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备用的武器装备重要零件、部件,应视为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是指《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设施,即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军事通信”是指军事通信设备、通信枢纽等。

  4.只要是实施了破坏行为就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并不要求破坏行为造成一定的后果。

  本条对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犯罪规定了三个处罚档次:即对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规定,战时从重处罚。“重要武器装备”是指战略导弹及其他导弹武器系统、一飞机、直升机、作战舰艇、登陆舰和一定吨位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辆、较大毫米以_[口径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纳、指挥仪、较大功率电台和电子对抗装备、舟桥、较大功率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导弹基地,机场,港口,大型仓库,重要管线等。“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破坏大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等。这里规定的“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领受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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