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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案的查获和办案经过

发布时间:2012-11-04 09:32:40

一、查获经过
2011年5月2日20时许,杨某(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人,无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五菱牌普通货车,沿鄢陵县花溪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路边停放的一辆轿车相撞。鄢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杨某身上有酒气,即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杨某进行呼气测试,仪器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60毫克/百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打印了呼气酒精测试单,测试单记录了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查获时间和地点、测试值等内容,测试单由民警刘某、张某分别签名后交杨某签名确认。期间,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全面勘查,并拍摄了人车合一的照片。
二、案件办理过程
鉴于杨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扣留了交通事故车辆,并现场对杨某进行口头传唤。5月2日20时40分,民警将杨某带至许昌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抽血检验,医务人员对杨某提取了两份血样,办案民警分别装入物证密封袋,注明了驾驶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杨某及民警刘某和张某以及抽血的医务人员在密封袋封口处签名。之后,民警将杨某带至交警大队,在约束其酒醒后,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核查了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当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5月6日,许昌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检验报告,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6毫克/百毫升,办案民警将检验结论通知书送达杨某,同时,经报请鄢陵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对杨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将杨某送至鄢陵县看守所羁押。拘留期间,办案民警对杨某进行了讯问,制作了讯问笔录。收集了与杨某一起喝酒的朋友以及另一方事故当事人的证人证言,证明杨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5月8日,因案件侦查需要,经鄢陵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对杨某延长拘留4日。
5月9日,案件侦查终结。鄢陵县公安局制作了《起诉意见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材料移送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了审查。5月10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鄢陵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提起公诉,并提交了《起诉书》。5月13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对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并对该案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杨某没有提出上诉。
三、案件点评
此案经过交警大队紧张周密调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反应迅速,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迅速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发现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在勘查事故现场的同时,及时对其抽血检验。二是在刑事立案前,对杨某无证驾驶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从而有效控制了当事人,为案件办理争取了时间。在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后,及时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确保程序合法,并使案件7日内即侦查终结。三是加强与刑侦、法制部门的办案协作,积极与检、法机关协调沟通,在11日内完成了侦查、起诉、审判等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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