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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孝子助母亲“安乐死”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12-11-19 09:15:35

重庆彭水县一男子不愿见母亲忍受伤病痛苦,禁不住母亲再三请求,将敌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重庆市彭水县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孝子的行为是帮助他人自杀,间接故意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据了解,2011年11月,彭水县连湖镇的朱婆婆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导致下肢受损严重,无法动弹,肇事摩托车随后逃逸。其子陈洪闻讯赶来后,背着母亲去了不远的乡镇卫生医院。但只住了1天院,医生对她的病情束手无策,朱婆婆自己也闹着要回家。陈洪只好把母亲抬回了家。11月3日凌晨,朱婆婆已经死在了床上。当天中午,民警来到陈洪家调查车祸时,发现了朱婆婆尸体上有一股农药味。“是我,我拿了一瓶农药给我妈妈吃。”陈洪一边说着,人就瘫坐在地上,哭了起来。

  “那天,我把我母亲背回来后,她一直卧病不起,全身疼得厉害。饭也吃不下,吃了好些止痛药,都没管用。”陈洪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说,母亲跟他说让帮她自杀,说了好多次,为此,陈洪还责怪了母亲几句,怪她不该有这样的念头。11月2日晚上,不忍看母亲痛苦的样子,陈洪一冲动就把“敌敌畏”顺手放在母亲的床头柜上,第二天凌晨5时,他发现母亲已经死亡。

  陈洪的邻居们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请愿证明,希望法院能对陈洪从轻处罚:“陈洪为人本分,他平时孝敬父母……”

  一方是母亲无法忍受疼痛,请求自杀;一方是儿子出于无奈,在母亲身边放了一瓶“敌敌畏”,法与情之间,该如何去平衡?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陈洪为母亲寻求“安乐死”,主要原因是不忍看母亲受病痛的折磨,但陈洪的行为是帮助他人自杀,间接故意地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在法律上,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形式,剥夺别人的生命。

  据悉,鉴于陈洪的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的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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