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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2-27 06:32:42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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