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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发布时间:2012-12-27 06:58:47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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