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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发布时间:2013-04-17

     庭立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行为: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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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三)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明知购买者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向其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五)以其他方式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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