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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七条

发布时间:2013-04-17 07:42:39

庭立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七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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