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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变造发票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13 06:11:22

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一般违法行为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实践中,对于出售变造的发票能否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对于变造发票,危害严重的,应当以伪造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伪造发票包括伪造和变造两种方式。我们认为这种扩大解释的做法并不符合立法精神。因为在《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中,变造发票与伪造发票被并列规定为予以禁止的行为。这说明在立法机关看来,变造发票与伪造发票是存在区别的。虽然《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对变造发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就可以伪造发票行为论处。尤其是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和《 刑法》 均只将伪造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把变造行为排除在外,应该说不是立法疏忽,而是有意而为之。因为修订后的《刑法》 分则中有不少条文规定了由变造行为构成的犯罪,如变造货币罪等。实际上,变造发票是对真实发票的加工,其危害程度是比较有限的,在实践中它也确实不是一种很突出的不法现象,所以按一般的发票违法行为处理应该说也是符合刑事政策的。如果变造发票偷逃税款使国家税收遭受比较大的损失的,可以按偷税罪论处,因而并不会导致放纵犯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一2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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