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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行为是否以“乘人不备”为必备要件

发布时间:2013-09-02

  庭立方:抢夺是否必须乘人不备?国内一些刑法著作定义抢夺罪的客观方面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这有待进一步商榷。我们可注意以下一些“乘人有备”的具体情形:情形一,甲见迎面走来的乙眼神一直盯着自己的皮包,甲意识到乙很有可能会抢夺自己的皮包,便把手中的皮包紧抱胸前,但当乙走近其身边时,仍上前用力抓住包带,将包夺走;情形二,甲上前抢夺乙手中的公文包,乙迅速紧紧抓住财物,甲未能一次性把包抢夺到手,在此情形下甲仍然抓住包带,继续强行抢夺并将包夺走。上述两种情形下,受害人均已有所防备,有些学者提出其不符合抢夺罪“乘人不备”的客观要件,可以按照抢劫行为来处理。笔者认为,列举的这两种情形均是仅针对物的公然抢夺,且从行为方式上看,对被害人并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未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并不符合我国刑法对抢劫行为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因为抢夺行为用力过猛,造成被害人跌倒受伤的结果,也不宜定抢劫罪,其行为仍在抢夺行为的客观要件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当以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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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抢夺是否必须乘人不备?国内一些刑法著作定义抢夺罪的客观方面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这有待进一步商榷。我们可注意以下一些“乘人有备”的具体情形:情形一,甲见迎面走来的乙眼神一直盯着自己的皮包,甲意识到乙很有可能会抢夺自己的皮包,便把手中的皮包紧抱胸前,但当乙走近其身边时,仍上前用力抓住包带,将包夺走;情形二,甲上前抢夺乙手中的公文包,乙迅速紧紧抓住财物,甲未能一次性把包抢夺到手,在此情形下甲仍然抓住包带,继续强行抢夺并将包夺走。上述两种情形下,受害人均已有所防备,有些学者提出其不符合抢夺罪“乘人不备”的客观要件,可以按照抢劫行为来处理。笔者认为,列举的这两种情形均是仅针对物的公然抢夺,且从行为方式上看,对被害人并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未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并不符合我国刑法对抢劫行为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因为抢夺行为用力过猛,造成被害人跌倒受伤的结果,也不宜定抢劫罪,其行为仍在抢夺行为的客观要件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择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当以其中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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