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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3-12-20 07:30:21

(公复字[2010]7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执行收容教育的请示》(京公法字[2010]9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卖淫嫖娼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严控制决定收容教育。凡是可以由其家长或者监护人负责管教的,不予决定收容教育。

公安部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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