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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国外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行为定性

发布时间:2013-12-23 06:21:56

庭立方: 赌博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犯罪。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所以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行为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相差很大,如果一概追究刑事责任,一来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困难,很难有效追究,二来对我国也并非都危害很大。如在美国、欧洲国家开设赌场,很难说对我国有多大的危害。但是,一概不予追究,又不剩于预防一些人
利用法律的漏洞,在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开设赌场,危害我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一般是指与我国有领土接壤的国家和地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是指行为人以中国公民为宣传、广告对象,通过种种手段吸引、诱惑中国公民到境外赌博。如在与我国没有领土接壤的国家和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45~3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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