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是否一律依照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转化定罪,研讨中有较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该款属于法律拟制,斗殴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不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可认定为或者。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款属于注意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只有在符合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为此两罪。
对聚众斗殴中有直接伤害或者杀人行为的,是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还是转化定罪,也有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斗殴中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而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或第二百三十二条的,可以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转化定罪,则不论行为人是否出于直接故意,都应适用该款转化定罪,而不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只有当行为人针对聚众斗殴参加者以外的人实施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行为的,才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与实行数罪并罚。
研讨认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具体犯罪构成来定罪,不能简单地以结果定罪。聚众斗殴中,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的,即使仅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也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出于伤害故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结果持放任态度的,则可根据具体结果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只有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才发生定罪转化问题;如果聚众斗殴行为已经结束,行为人又故意致其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不能转化定罪.而应以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