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4-01-07
庭立方:对此问题也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中部分参加者已经实施了斗殴行为,部分参加者尚未实施斗殴行为的,对尚未实施斗殴行为的参加者应认定为未遂。另一种意见认为,聚众斗殴是,共同犯罪人之间是一个整体,聚众斗殴过程中,只要部分参加者已经实施了斗殴行为,所有参加者都应当认定为既遂研讨认为后一种意见符合共同犯罪的认定原理,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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