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研讨中一致认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多起,其中一起或数起中致人重伤、死亡的,按或者定罪;对其他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按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聚众斗殴中行为人致不同对象重伤和死亡的情形如何定罪,存在意见分歧。—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出于一个概括故意,实施了一个聚众斗殴行为,造成了轻重不同的损害结果,应以重罪故意杀人罪转化定罪。另一种意见以为,行为人致不同对象重伤和死亡,系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不能以重罪吸收轻罪,应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聚众斗殴中部分积极参加者转化为故意杀人罪,部分积极参加者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如该重伤、死亡的后果均在首要分子的概括故意内的,一种意见认为对首要分子应以重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数罪并罚。
研讨认为,聚众斗殴既致人重伤又致人死亡的,对同一行为人的转化定罪,采取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如该重伤和死亡结果均在首要分子概括故意内的,对首要分子以重罪故意杀人罪转化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