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2013年7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三、盗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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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盟市地区检察(分)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试行)》已于2013年5月3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呈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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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
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2011年12月27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帮助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以下简称近亲属)解决特殊生活困难,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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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12年3月23日)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具体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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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月28日)针对我区法院审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非监禁刑过多,重刑率低的情况,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一步规范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有力地打击职务犯罪行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现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既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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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人民法院统一死刑案件核准权和二审开庭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06〕71号2006年10月17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人民法院统一死刑案件核准权和二审开庭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人民法院统一死刑案件核准权和二审开庭保障工作的意见2005年5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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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06年6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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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6年4月10日)为了依法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持续深入地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立法解释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一般掌握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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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0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1997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三章责任划分第四章追究程序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肃执法,公正办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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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9
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延长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延长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1984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延长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如下决定:一、额济纳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乌拉特中旗、乌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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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9
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延长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29·【字号】·【施行日期】198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期间、送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旗延长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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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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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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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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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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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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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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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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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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