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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分则
刑诉分则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判
第四编 执行
第五编 特别程序
附则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简易程序中的辩论程序
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确认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
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简易程序中公诉人的出庭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 二审审限
第二百五十八条 再审期限
第二百五十七条 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判决、裁定的中止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 再审的适用程序
第二百五十五条 再审法院的指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反诉
第二百一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及撤诉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自诉人不到庭;退庭的处理;法庭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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