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01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83]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技术预防犯罪工作的请示》,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刑事犯罪,是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手段,各级领导必须重视、支持。各区、县,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抓好这一工作。凡应该装报警装置的单位,都要积极安装,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报警装置的作用。报警装置的鉴定、产销、安装、维修等由市公安局统筹安排,以利保密和便于开展工作。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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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2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关于银行被抢、被盗、被骗等追回款项处理问题的复函》的函(1982年12月4日(82)法办字第94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财政部(82)财预字第129号文件,对关于银行被抢、被盗、被骗等追回款项处理问题,作出三项规定。现将该文件抄转你院一份,供工作中参考。附:财政部文件抄件附:财政部关于银行被抢、被盗、被骗等追回款项处理问题的复函(1982年11月10日(82)财预字第129号)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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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刑期届满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2年10月25日高检发监[1982]17号)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你院请示的关于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何处理的问题,经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办理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被告原判刑期届满,如果所犯新罪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的,仍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案件所处在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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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9
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建立罪犯逃跑报告制度的通知([82]公劳管字第655号1982年9月16日)为了及时掌握罪犯逃跑的情况,现决定建立逃跑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一、凡发生罪犯逃跑,都要坚持一事一报。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在事故发生后,由监狱长(支队长、所长)政委署名,及时向省(市、区)劳改局作出关于罪犯逃跑的经过、原因、有关人员的责任和追捕情况的专题报告。对重大越狱案件,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用电话向劳改局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越狱案件:1.暴力越狱;2.三人以上的集体逃跑,3.死缓犯、无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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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已失效)(1982年9月6日(82)高检监函第014号)贵州人民检察院:你院黔检监字(1982)第10号“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为了明确职责,便利工作,我院对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的分工问题,又作了一次正式研究,认为凡属监狱、劳改队和劳改局管辖的就业专门场(厂)所中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一律都按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如监所检察部门的力量不足,可根据需要统筹解决,予以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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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央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党组《关于改变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审批办法的请示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1982年8月14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1982年8月1日转发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等五党组《关于改变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审批办法的请示报告》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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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铁道部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办案中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1982年7月9日[1982]铁办字1214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道部公安局:各级铁路法院、检察院已于5月1日正式办案。现就办案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的案件管辖。应从保护铁路运输的任务出发,体现其专门性。目前主要受理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案件、法纪案件、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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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1982年7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法研〔1982〕14号请示收悉。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采访的问题,经与外交部主管部门研究,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一、外国人(包括使、领馆人员、记者等)要求旁听、采访非涉外案件的公开审判,应向我主管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事部门与人民法院共同商定后,凭人民法院发给的旁听证或者采访证,进入法庭旁听或者采访,并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二、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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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一般不要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通知(1982年5月26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对在电视中转播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实况时出现有给被告人带手铐的镜头,指出法庭上采取的一些形式、动作要注意社会主义文明。经调查了解,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布实行以来,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在法庭上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情况,虽已大为减少,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急需改进。今后,请注意在法庭公开审判中,凡是被告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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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一般不要对被告人使用械具的通知(节录)(已失效)(1982年5月20日(82)法研字第3号)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最近,中央领导同志对在电视中转播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实况时出现有给被告人带手铐的镜头,指出法庭上采取的一些形式、动作要注意社会主义文明。经调查了解,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布实行以来,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在法庭上对被告人使用械具的情况,虽已为减少,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急需改进。今后,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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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5
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82]公发劳51号1982年3月23日)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目前,各地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的范围不够明确,有些地区除了收押少年犯和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处罚的犯罪少年以外,还收容一些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少年。同时,有些地区由于少管所的容量有限,把判了刑的少年犯关押在监狱、劳改队、看守所。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对少年犯的改造。为了正确地执行法律、政策,加强对少年犯的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央[1981]21号文件的精神,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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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在购销工作中索取和收受财物定罪问题的复函(已失效)(1982年4月19日(1982)高检经函第1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湘检经字<1982>第五号报告收悉。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商品流通中不正之风的通知》中“凡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而刁难用户,索取和接受此种费用者,以行贿、受贿、贪污论处”的规定,是否以国务院《通知》下达时间为定罪界限问题,答复如下:凡在购销工作中利用职务、公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各种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以行贿、受贿或贪污论处的,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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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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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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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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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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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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