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被告人薛某、苏某为自己吸食而打算前往成都购买,但因均不会开车,苏某邀请朋友冯某代驾,并一同看望苏某的父亲。到达成都后,薛某、苏某前往购毒,冯某并未参与。三人汇合后一同返回重庆。在行至成都市成华去城南高速成都收费站时,民警从后备箱备胎中间工具槽内查获甲基苯丙胺 47.36 克。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同时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冯某某主观上不明知有毒存在,客观上没有事实运输毒品行为,并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冯某某犯,判处五年,并处人民币5000 元。
五、办案心得
辩护律师通过大量的阅读案卷、搜集相关有利资料,制定合理完善的辩护方案,最终被告人取得较轻的判罚,承办律师的工作态度及取得的案件结果得到被告人及家属的强烈认可和赞扬!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