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开始,江某、胡某、杨某开设了一家公司,以网络的形式进行销售石斛,公司业务员共计40多人,公司统一进行一定的培训,业务员依据相关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通过加微信的形式添加客户,进行聊天拉家常,最后再询问客户是否需要购买石斛,客户自主决定最后是否购买,公安机关以侦查,本案共33人被移送审查起诉,目前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异议,当事人认为他们的行为并不属于诈骗,而是正常的商业行为,2020年8月27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检察院不予批捕,但是2020年12月29日,检察院经过审查,决定逮捕当事人。目前当事人羁押在合肥市看守所。
承办本案的王成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王成律师的辩护意见为:
1、本案杨某等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杨某等人客观上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3、本案认定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案件诈骗金额400304.3元,没有相关证据证实。
4、本案的相关行为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营销行为,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并不属于犯罪行为。
四、办案结果
目前案件尚在审理阶段。当事人杨某羁押在看守所。
五、办案心得
目前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能够,最黄金的阶段是检察院决定是否批捕的那七天时间,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要积极与公安机关及检察院保持沟通,确保在有效的期限内能够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递交给承办的检察官,为争取当事人取保争取有效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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