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Y某在xx市xx区一厂房内开设线路板抗氧化加工厂。后在没有办理证照、未进行环保申报的情况下,就进行线路板加工生产,并将产生的废水排放至下水道流入荷塘镇中心河。2017年8月2日,XX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线路板加工厂进行检查,在该厂废水外排口采集水样。经检测,上述水样的检测结果为总铜浓度为83.8mg/L。依据《广东省地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标准,该加工厂外排废水的总铜浓度超标166.6倍。2018年2月26日起诉指控被告人Y某勇犯。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同时提出以下辩解:1、自己2017年4月租下厂房,开业不久,没有实际获利,查封后即停产;2、污水排放前,经过沉淀和碳过滤;3、水电费都是现金交给房东。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李伟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的废水取样程序违法,鉴定报告也不是合法证据,加之原有检材已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故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评价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2、Y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其加工生产的时间短,生产用水量少;3、Y某曾试图过滤废水,主观恶性不深,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可以从轻处罚;4、系初犯、偶犯;5、综上,建议对Y某判处。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Y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一年,并处人民币30000元。
五、办案心得
环保局在处理行政案件时的取样鉴定程序的内容是必须熟知的内容。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着重审查行政机关在取样时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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