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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李伟律师为其辩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发布时间:2021-05-13 14:18:31 浏览:682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28日,被告人Y某在xx市xx区一厂房内开设线路板抗氧化加工厂。后在没有办理证照、未进行环保申报的情况下,就进行线路板加工生产,并将产生的废水排放至下水道流入荷塘镇中心河。2017年8月2日,XX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线路板加工厂进行检查,在该厂废水外排口采集水样。经检测,上述水样的检测结果为总铜浓度为83.8mg/L。依据《广东省地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标准,该加工厂外排废水的总铜浓度超标166.6倍。2018年2月26日起诉指控被告人Y某勇犯污染环境罪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同时提出以下辩解:1、自己2017年4月租下厂房,开业不久,没有实际获利,查封后即停产;2、污水排放前,经过沉淀和碳过滤;3、水电费都是现金交给房东。承办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李伟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的废水取样程序违法,鉴定报告也不是合法证据,加之原有检材已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故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司法评价原则宣告被告人无罪;2、Y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小,其加工生产的时间短,生产用水量少;3、Y某曾试图过滤废水,主观恶性不深,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认罪,可以从轻处罚;4、系初犯、偶犯;5、综上,建议对Y某判处缓刑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Y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五、办案心得

环保局在处理行政案件时的取样鉴定程序的内容是刑事律师必须熟知的内容。刑事辩护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着重审查行政机关在取样时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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