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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莫丽冰律师团队为其成功辩护,最终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1-06-30 02:09:17 浏览:1993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7日,当事人杨某将汽车停放在深圳市龙华区某街道,看到被害人罗某在其汽车旁边打扫卫生并拖拽两个垃圾桶。杨某担心罗某提拽垃圾桶会刮蹭到其汽车,遂上前与罗某理论,争执中杨某用右手推打罗某一下,致罗某向后倒地受伤。2020年11月19日,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罗某枕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1月20日,杨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龙华派出所接受调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一)当事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争取不批准逮捕的结果

2020年12月2日,莫丽冰律师会见当事人家属,了解到案发后,杨某家属赔偿罗某人民币四万一千元,取得了罗某的谅解并在第一时间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莫律师随即确定此次事故是一场普通的人身伤害纠纷,涉案情节轻微应当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为当事人努力争取取保候审,恢复人身自由,避免当事人长时间羁押在看守所承受牢狱之灾。2020年12月3日莫丽冰律师团队向检察院提交当事人同被害人签署的《刑事谅解书》和《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杨某经过37天的羁押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依法释放。

(二)审查视频录像、鉴定意见和被害人陈述,律师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合理怀疑

2020年12月24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莫丽冰律师前往检察院阅卷。莫丽冰律师在仔细审查卷宗时,有三大重大发现,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一发现,在查看案发时监控录像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对被害人作出推搡动作以后,被害人后退时脚步触碰到台阶,然后重心不稳,右臀部着地,头部没有受到外力撞击,然后又迅速自己从地上站起来。被害人没有出现头颅骨折所引起的病理反应,比如昏迷、流血等情形。

第二发现,在审查鉴定意见书时发现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可采性,《司法鉴定意见书》缺乏科学的、客观的鉴定过程,没有论证犯罪嫌疑人杨某故意伤害的行为与被害人罗某枕骨骨折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和客观性。

第三发现,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发现被害人罗某称自己以前头部受过撞击,有做过开颅手术,鉴定意见所称的“头颅骨折”存在是陈旧伤的合理怀疑。

(三)律师建议犯罪嫌疑人杨某聘请法医专家出具《法医专家论证意见书》,论证合理怀疑的成立

从在案证据出发,当事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唯一证据就是由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这份鉴定意见书成为指控杨某刑事法律责任的关键证据,直接涉及罪与非罪。在短短的30天审查起诉的期限内,考虑到本案是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检察官有可能以最快的速度把案件移送法院,若仅凭律师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难以得到检察官的重视,另外法医鉴定是一门复杂的、科学的学科,若能聘请到法医专家对本案出具专家意见,既能论证律师无罪辩护的合理怀疑的成立与否,又能为争取重新鉴定提供辩方的专家意见。莫丽冰律师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杨某的积极沟通,阐明案件所存在的疑点,论证无罪辩护的成功概率和复杂程度,最后达成聘请法医专家就本案出具专家意见的辩护策略。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专家辅助人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杨某希望委托全国知名的王跃进大法医为本案出具专家意见。王跃进大法医从事法医工作将近40年,秉承着“让好人不蒙冤,让坏人跑不了”的执业理念,被誉为当代“法医秦明”和“本土李昌钰”。王跃进大法医在初步了解案情和审查鉴定意见书之后,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委托,并从法医学的角度,迅速出具了《关于被鉴定人损伤程度及致伤形成机理的法医学专家审查分析意见》。

王跃进大法医运用法医学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对被害人右枕部骨折损伤程度及其损伤的致伤方式及形成机理进行分析论证,主要观点如下:

1、根据法医损伤学、人体解剖学,本案认定单纯性枕骨线性骨折为打击导致撞击地面,但没有着力部位头皮软组织对应损伤,与法医学损伤学原理矛盾。

2、法医临床检验确诊为枕骨骨折,不具有没有排他性、唯一性,依据不足。法医鉴定却在没有头皮软组织肿胀的影像学改变,没有排除此处颅骨陈旧性骨折或者颅骨发育过程血管压迹形成切迹的伪影,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的情况下,变成明确诊断枕骨骨折,显然依据不足。

3、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鉴定原则、鉴定时机、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被鉴定人评定为轻伤二级不足。被鉴定人的CT检查报告诊断:考虑枕骨骨折,并无后枕部对应部位软组织损伤,与法医学损伤学原理矛盾。不排除陈旧性骨折或者误将骨缝、颅骨发育形成的血管切迹,疑似为骨折线的可能。

 

(四)拒绝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2021年1月10日,结合专家意见书,莫丽冰律师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被鉴定人损伤程度及致伤形成机理的法医学专家审查分析意见》《调查取证申请书》,从律师的角度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并且建议检察官退回补充侦查,核实被害人是否有陈旧伤的医疗记录,核实被害人枕骨骨折是否与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检察院收到上诉材料后,向犯罪嫌疑人杨某提出了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建议犯罪嫌疑人杨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莫律师的据理力争下,犯罪嫌疑人杨某决定不认罪认罚,请求检察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检察官仔细当面听取辩护人的无罪辩护的意见,尊重犯罪嫌疑人杨某不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意见,依法对案件作出了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五)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进行重新鉴定,重新收集无罪证据

经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实事求是地前往医院收集了被害人过往的头部受伤的医疗记录,并且把这些医疗记录作为新的检材,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2021年3月21日经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分析论证认为:被鉴定人2020 年11月7 日伤后当天、伤后9 天(2020-11-16)和伤后4 个月 (2021-03-18) 三次CT结果显示枕骨右侧骨折形态相仿,无明显骨痂生长愈合过程,不符合新鲜骨折愈合特点。且被鉴定人存在2016 年2月 23 日既往伤枕骨右侧骨折,与此次骨折位置一致,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枕骨右侧骨折为既往骨折遗留的骨折线不愈合。不支持枕骨右侧骨折与2020 年 11月7日所受外力存在因果关系。最后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头皮挫伤 ,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三、辩护思路

本案是一起案情十分简单的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却是家中大事,事关对错,事关黑白。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害人枕骨骨折的结果是否与犯罪嫌疑人杨某故意伤害的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围绕这个争议焦点,莫律师开展了积极的无罪辩护工作。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得以实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莫律师在接受杨某家属的委托之后,对案件十分重视,及时争取到取保候审,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阅卷以及为当事人联系国内顶级的法医专家,充分利用专家辅助人的专业力量让承办检察官重视案件。在本案中,莫律师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仔细审查卷宗材料,根据丰富辩护经验去寻找无罪辩护的空间,发现本案的合理怀疑。在发现被害人受伤的结果与杨某的伤害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合理疑点后,抱着严谨办案的态度,积极推动当事人同意聘请专家辅助人的辩护策略。在取得专家辅助人出具的专家意见书之后,也没有掉以轻心,而是进一步撰写《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对应的《调查取证申请书》,推动检察院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由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无罪的证据,论证律师无罪辩护观点的成立与否。在认罪认罚协商的过程当中,律师与检察官的当面沟通特别重要,本案中检察官也当面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莫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拼尽全力做无罪辩护,拒绝做妥协式辩护,也不同意见证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由程序正义通往实体正义。

四、辩护结果

2021年05月13 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经过重新鉴定被害人伤情结果为轻微伤,没有致人轻伤二级以上,杨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在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被送达杨某及其所工作的单位,公开宣布对其不起诉的决定。

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状态下、在存在“有罪”的鉴定意见的证据下,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背景下,在量刑建议是缓刑的情形下,莫律师承受着巨大的办案压力,但是依然为本案据理力争,获得检察官工作上的认可,才推动了长达四个月的补充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最后才成功推翻了“有罪”证据,得出公平、公正、科学和客观的司法鉴定意见,获得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当事人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冒着被重新收押进看守所或监狱的风险,但还是选择相信法律和法医科学,相信律师的辩护工作,相信检察官的专业办案水平,相信公安机关秉公执法的理念,自身积极提出无罪的辩解和调查取证的申请。最后杨某重获清白,沉冤得雪,他衷心感谢司法正义、程序正义衷心,感谢律师的辩护工作!人的名誉和自由,是生命之花,现经过正义的司法程序,得以灌溉,并重获新生。

拓展阅读:

附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病关系处理】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二、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七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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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起诉,无罪】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莫丽冰律师团队为其成功辩护,最终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7日,当事人杨某将汽车停放在深圳市龙华区某街道,看到被害人罗某在其汽车旁边打扫卫生并拖拽两个垃圾桶。杨某担心罗某提拽垃圾桶会刮蹭到其汽车,遂上前与罗某理论,争执中杨某用右手推打罗某一下,致罗某向后倒地受伤。2020年11月19日,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罗某枕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1月20日,杨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龙华派出所接受调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一)当事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争取不批准逮捕的结果

2020年12月2日,莫丽冰律师会见当事人家属,了解到案发后,杨某家属赔偿罗某人民币四万一千元,取得了罗某的谅解并在第一时间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莫律师随即确定此次事故是一场普通的人身伤害纠纷,涉案情节轻微应当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为当事人努力争取取保候审,恢复人身自由,避免当事人长时间羁押在看守所承受牢狱之灾。2020年12月3日莫丽冰律师团队向检察院提交当事人同被害人签署的《刑事谅解书》和《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杨某经过37天的羁押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4日依法释放。

(二)审查视频录像、鉴定意见和被害人陈述,律师发现不构成犯罪的合理怀疑

2020年12月24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莫丽冰律师前往检察院阅卷。莫丽冰律师在仔细审查卷宗时,有三大重大发现,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一发现,在查看案发时监控录像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在对被害人作出推搡动作以后,被害人后退时脚步触碰到台阶,然后重心不稳,右臀部着地,头部没有受到外力撞击,然后又迅速自己从地上站起来。被害人没有出现头颅骨折所引起的病理反应,比如昏迷、流血等情形。

第二发现,在审查鉴定意见书时发现鉴定意见书不具有可采性,《司法鉴定意见书》缺乏科学的、客观的鉴定过程,没有论证犯罪嫌疑人杨某故意伤害的行为与被害人罗某枕骨骨折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所得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和客观性。

第三发现,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发现被害人罗某称自己以前头部受过撞击,有做过开颅手术,鉴定意见所称的“头颅骨折”存在是陈旧伤的合理怀疑。

(三)律师建议犯罪嫌疑人杨某聘请法医专家出具《法医专家论证意见书》,论证合理怀疑的成立

从在案证据出发,当事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唯一证据就是由广东某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这份鉴定意见书成为指控杨某刑事法律责任的关键证据,直接涉及罪与非罪。在短短的30天审查起诉的期限内,考虑到本案是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检察官有可能以最快的速度把案件移送法院,若仅凭律师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难以得到检察官的重视,另外法医鉴定是一门复杂的、科学的学科,若能聘请到法医专家对本案出具专家意见,既能论证律师无罪辩护的合理怀疑的成立与否,又能为争取重新鉴定提供辩方的专家意见。莫丽冰律师通过与犯罪嫌疑人杨某的积极沟通,阐明案件所存在的疑点,论证无罪辩护的成功概率和复杂程度,最后达成聘请法医专家就本案出具专家意见的辩护策略。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专家辅助人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杨某希望委托全国知名的王跃进大法医为本案出具专家意见。王跃进大法医从事法医工作将近40年,秉承着“让好人不蒙冤,让坏人跑不了”的执业理念,被誉为当代“法医秦明”和“本土李昌钰”。王跃进大法医在初步了解案情和审查鉴定意见书之后,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委托,并从法医学的角度,迅速出具了《关于被鉴定人损伤程度及致伤形成机理的法医学专家审查分析意见》。

王跃进大法医运用法医学专业理论和实践经验,对被害人右枕部骨折损伤程度及其损伤的致伤方式及形成机理进行分析论证,主要观点如下:

1、根据法医损伤学、人体解剖学,本案认定单纯性枕骨线性骨折为打击导致撞击地面,但没有着力部位头皮软组织对应损伤,与法医学损伤学原理矛盾。

2、法医临床检验确诊为枕骨骨折,不具有没有排他性、唯一性,依据不足。法医鉴定却在没有头皮软组织肿胀的影像学改变,没有排除此处颅骨陈旧性骨折或者颅骨发育过程血管压迹形成切迹的伪影,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的情况下,变成明确诊断枕骨骨折,显然依据不足。

3、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鉴定原则、鉴定时机、伤病关系处理原则,被鉴定人评定为轻伤二级不足。被鉴定人的CT检查报告诊断:考虑枕骨骨折,并无后枕部对应部位软组织损伤,与法医学损伤学原理矛盾。不排除陈旧性骨折或者误将骨缝、颅骨发育形成的血管切迹,疑似为骨折线的可能。

 

(四)拒绝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积极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2021年1月10日,结合专家意见书,莫丽冰律师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意见书》《被鉴定人损伤程度及致伤形成机理的法医学专家审查分析意见》《调查取证申请书》,从律师的角度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并且建议检察官退回补充侦查,核实被害人是否有陈旧伤的医疗记录,核实被害人枕骨骨折是否与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检察院收到上诉材料后,向犯罪嫌疑人杨某提出了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建议犯罪嫌疑人杨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莫律师的据理力争下,犯罪嫌疑人杨某决定不认罪认罚,请求检察院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深圳市龙华区检察院检察官仔细当面听取辩护人的无罪辩护的意见,尊重犯罪嫌疑人杨某不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意见,依法对案件作出了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五)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进行重新鉴定,重新收集无罪证据

经检察院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实事求是地前往医院收集了被害人过往的头部受伤的医疗记录,并且把这些医疗记录作为新的检材,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2021年3月21日经广东省深圳市某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分析论证认为:被鉴定人2020 年11月7 日伤后当天、伤后9 天(2020-11-16)和伤后4 个月 (2021-03-18) 三次CT结果显示枕骨右侧骨折形态相仿,无明显骨痂生长愈合过程,不符合新鲜骨折愈合特点。且被鉴定人存在2016 年2月 23 日既往伤枕骨右侧骨折,与此次骨折位置一致,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枕骨右侧骨折为既往骨折遗留的骨折线不愈合。不支持枕骨右侧骨折与2020 年 11月7日所受外力存在因果关系。最后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头皮挫伤 ,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三、辩护思路

本案是一起案情十分简单的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却是家中大事,事关对错,事关黑白。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害人枕骨骨折的结果是否与犯罪嫌疑人杨某故意伤害的行为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围绕这个争议焦点,莫律师开展了积极的无罪辩护工作。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得以实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莫律师在接受杨某家属的委托之后,对案件十分重视,及时争取到取保候审,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以最快的速度进行阅卷以及为当事人联系国内顶级的法医专家,充分利用专家辅助人的专业力量让承办检察官重视案件。在本案中,莫律师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仔细审查卷宗材料,根据丰富辩护经验去寻找无罪辩护的空间,发现本案的合理怀疑。在发现被害人受伤的结果与杨某的伤害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合理疑点后,抱着严谨办案的态度,积极推动当事人同意聘请专家辅助人的辩护策略。在取得专家辅助人出具的专家意见书之后,也没有掉以轻心,而是进一步撰写《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对应的《调查取证申请书》,推动检察院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由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无罪的证据,论证律师无罪辩护观点的成立与否。在认罪认罚协商的过程当中,律师与检察官的当面沟通特别重要,本案中检察官也当面听取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莫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拼尽全力做无罪辩护,拒绝做妥协式辩护,也不同意见证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由程序正义通往实体正义。

四、辩护结果

2021年05月13 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经过重新鉴定被害人伤情结果为轻微伤,没有致人轻伤二级以上,杨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在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将不起诉决定书被送达杨某及其所工作的单位,公开宣布对其不起诉的决定。

在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状态下、在存在“有罪”的鉴定意见的证据下,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背景下,在量刑建议是缓刑的情形下,莫律师承受着巨大的办案压力,但是依然为本案据理力争,获得检察官工作上的认可,才推动了长达四个月的补充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最后才成功推翻了“有罪”证据,得出公平、公正、科学和客观的司法鉴定意见,获得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依据。当事人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冒着被重新收押进看守所或监狱的风险,但还是选择相信法律和法医科学,相信律师的辩护工作,相信检察官的专业办案水平,相信公安机关秉公执法的理念,自身积极提出无罪的辩解和调查取证的申请。最后杨某重获清白,沉冤得雪,他衷心感谢司法正义、程序正义衷心,感谢律师的辩护工作!人的名誉和自由,是生命之花,现经过正义的司法程序,得以灌溉,并重获新生。

拓展阅读:

附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病关系处理】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二、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法定不起诉的条件】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案件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对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七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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