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机关指控:2013年7月Z某成立某某寄卖行。2014年初,Z某与D某合伙成立一家园林公司经营绿植。公司成立以来,Z某、D某以某某寄卖行为平台,以月息3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通过亲朋好友并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集资。Z某、D某通过上述方式共向夏某、石某、周某等40余人共集资1,138万元,已偿还392万元,尚未偿还746万元,其融资资金通过现金和银行走账的方式分别打在Z某的账户上。Z某、D某二人非法集资的资金主要用于放高利贷、支付前期融资利息、投资某汽修保养场等。
二、办案过程
自接受委托后,我团队迅速成立该案的办案小组:由团队负责人马子伟律师担任督办,董泽鹏律师主办律师,罗康珑、余开两名实习律师参与办理本案,经仔细审阅本案全部证据材料,依法会见了当事人,小组律师讨论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Z某、D某二人借款人数、所借款项数额、已偿还本息和造成的损失金额等情况事实错误,以及对于二人将所借款项主要用于发放高利贷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本案当事人系在特殊的商业环境下触犯,结合有关民营企业家保护的政策和司法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是可能的。于是,小组成员协作分解任务,按照分工仔细梳理公诉机关指控的43名被害人与二被告之间的关系以及每名被害人的借款还款、支付利息情况,通过制作《借还款情况及人物关系表》、《借款本金及已还本息对照表》发现Z某、D某向自己的亲友所借的款项支付的利息已经远远超出借人的本金,反而大部分出借人在不同程度上获得一定的利益,二人的借款行为并未给所有出借人造成重大损失,没有引起重大社会矛盾,没有较大的危害,未还金额仅189.445万元,故公诉机关指控Z某、D某未偿还金额为746万元属事实认定错误。
三、辩护思路
1.本案中出借人的身份没有查明,出借金额、偿还本息、受损数额等认定错误,指控Z某、所借款项用于发放高利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Z某是公司股东、实际管理人,所借款项均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向身边的亲戚朋友借款,具有完全偿还能力,能够足额清偿所借款项,不属于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根据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相关政策,结合23名出借人出具书面谅解书,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作为犯罪处理。2. 本案主要存在定性的问题,如合议庭即使要定罪的情况下,要考虑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Z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四、办案结果
判处三年,缓刑五年,罚金分别为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现如今,许多中小型企业在向金融机构融资较难的情况下通常会选择民间融资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但是民营企业要有“红线意识”,需要有效识别并防范刑事风险,如应严格把控融资行为,避免触犯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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