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机关机关指控: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原X县XX乡煤管站负责人、副乡长、乡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调处矿群纠纷、用水争议等方面为XX煤矿、XX煤矿、XX煤矿等企业谋取利益,收受上述煤矿法定代表人刘某、包某等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86.4万元。
二、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后,马子伟律师会见了黄某某,了解具体案情,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沟通。在详细阅卷后,撰写提交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三、辩护思路
1、收受刘某184万元是违纪行为,不构成犯罪
2、黄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判处六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1,864,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不论是什么案件,都需要认真对待,尽自己最大的力量为当事人辩护,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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