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敖某系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与某移动公司总经理M某熟识。2007年至2010年年底期间,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某移动公司做IT软硬件开发及代维项目。敖某认识该公司某片区总经理朱某,敖某向朱某表示其与M某关系密切,能够帮助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持甚至扩大在某移动公司的业务量,朱某同意按该公司在某移动公司的中标项目量向敖某支付好处费。之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获得了某移动公司IT软硬件维保及业务支撑网络优化等项目。在此期间,敖某共计收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170.8034万元。
二、办案过程
马子伟律师在接受上诉人委托后,依法会见了敖某。阅取全部案件材料,客观公正的分析了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提交辩护词。
三、辩护思路
1、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银邮公司之间存在正当商业关系,收到的相关钱款属于有正当的商业居间服务。
2、敖某构成自首情节。
四、办案结果
一、撤销某省某县人民法院(201X)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敖某犯,判处十二年,并处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涉案赃款五百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辩护律师及时会见当事人能够充分的向当事人了解案情,再结合案件卷宗材料可以更好的梳理案情及案件中的人物关系,有益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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