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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马子伟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1-07-12 17:58:55 浏览:488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D某某在担任X县某某局公路工程业主办主任、筹资办负责人、标段段长、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党组成员及副局长期间,利用对工程项目的监管、施工方案的调整、协调服务、工程计量认定、签字拨款及分管公路工程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94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D某某先后六次收受XX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负责人S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46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8月左右,被告人D某某在X县某某局其办公室收受XX运煤公路工程的项目经理S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

(二)2010年年底,被告人D某某在X县某某局其办公室收受XX公司工程项目经理S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三)2011年8月左右,被告人D某某在X县某某局其办公室收受XX至XX大修工程的项目经理S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四)2011年年底,被告人D某某在X县某某局其办公室收受XX公司工程项目经理S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五)2012年中秋,被告人D某某在X县某某局其办公室收受XX公司工程项目经理S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六)2013年底,被告人D某某在X县某某局其办公室收受XX等工程的项目经理S某某贿赂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D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D某某犯受贿罪的性无异议,但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起诉书指控第二至第九桩中T某某、C某某、Z某某等人送财物给被告人D某某时有明确的请托事项,被告人D某某实际未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未因收受他人财物而影响职权行使,该八桩指控中无个人送给被告人D某某的财物达30000元,均属违纪行为,故应认定被告人D某某的受贿金额为46000元,综合被告人D某某在检察院立案前纪委找其调查时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被告人D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涉嫌犯罪的嫌疑人的线索,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D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被告人D某某的受贿金额应认定为46000元。

二、被告人D某某在检察院立案前纪委找其调查时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

三、被告人D某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四、被告人D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五、提出其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较小。

六、其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好。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D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关键在于从事实和证据入手进行反驳及辩论。刑事案件的证据之间必须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在案件辩护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问题,尤其是对犯罪事实方面的辩论离不开对证据的深入考察与仔细斟酌。律师不仅扮演法律专家的角色,更充当着心灵慰藉师的角色。社会公众对被告的罪行是深恶痛绝,但是在律师的眼里,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是必须被承认和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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