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O某某于2007年1月8日任X县XX镇党支部书记;2011年11月27日任X县XX镇XX办事处主任;2012年2月6日,XX镇党委免去O某某XX镇XX社区党支部书记职务;2013年1月15日,XX镇党委免去O某某XX镇XX办事处主任职务,回原单位X文化服务中心工作;2013年4月1日,XX镇党委派O某某驻X新区协助工作。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O某某在工作期间,利用其在X县经济开发区农户拆迁工作中负责发放农户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多次采用虚列支出的方式,侵吞国家土地及农户房屋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111773元;2010年12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O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管理社区公共款项,发放社区干部工资,负责登记、造册、报批、发放土地、炮损补偿工作中,多次挪用款项共计人民币697646元,所挪款项被其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及生活开支等用途。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O某某犯、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O某某不服,提出上诉。XX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O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原判认定上诉人挪用2010年度、2011年度XX社区干部的工资及奖金10.86万元有误。
二、原判认定上诉人挪用XX国际以及XX路桥公司施工过程中造成的XX村村民房屋炮损补偿款7.711万元、43.281万元有误,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三、原判认定上诉人在处理XX村村民反映土方补偿款的过程中虚报45.3394万元占为己有部分事实不清,应扣除Z某某、Z某1、Z某2、Z某3四人真正的补偿款后,其余部分认定为挪用公款罪;原判认定上诉人在负责XX村村民炮损工作中,虚报30.573万元占为己有事实不清,该桩不构成犯罪
四、应根据修正案九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二十年,并处人民币30000元; 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人民币20万元。
五、办案心得
本案的关键在于从事实和证据入手进行反驳及辩论。刑事案件的证据之间必须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在案件辩护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问题,尤其是对犯罪事实方面的辩论离不开对证据的深入考察与仔细斟酌。律师不仅扮演法律专家的角色,更充当着心灵慰藉师的角色。社会公众对被告的罪行是深恶痛绝,但是在律师的眼里,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是必须被承认和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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