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2年4月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C某在X县某局担任党组副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履行对X县某院工程建设、私立医院管理工作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0.55万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C某犯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黔X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C某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X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H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Y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受贿罪。
二、一审认定的第17桩系合法债权债务产生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三、一审量刑过重。
四、一审认定的大部分事实有的属于上下级礼金,有的属于感情投资,其没有为他们谋取过好处或提供过方便,这些都不构成受贿罪。
四、办案结果
一审判处八年,并处人民币5万元;二审改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五、办案心得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应掌握诉讼技巧,赢得的是当事人的满意。我觉得这句话非常精辟的描述了律师职业道德,在本案中我们找到了证据的最佳切入点,积极阅卷,全力以赴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总则中的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并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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