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一、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游某某在任X财政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征地丈量、征地协调、安置协调等职务便利,收受X社区拆迁户董某某所送人民币一万元、周某所送人民币一万元,XX爆破公司法人代表黄某某所送人民币一万元、XX爆破公司股东陈某所送人民币五万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二、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游某某在X山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拆迁丈量、合同签订等职务便利,收受X山片区拆迁户赵X所送人民币四万元、宋X所送人民币一万元、罗某某所送人民币一万元,X社区控违队队员宋某某所送人民币五千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三、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游某某在X街道项目服务中心任负责人期间,利用负责X街道片区内的项目工程协调、项目工程用款报告、农业工作、扶贫开发等职务便利,通过X社区支书黄某某安排其哥游某某承包X社区三、四组饮水工程。2015年1月,游某某为感谢游某某,在X社区服务中心门口送给游某某人民币二万元。游某某将钱收下后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销。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某犯,于2015年11月19日向XX院提起公诉。XX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2016年5月6日及7月25日、29日4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X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赵存福到庭参加诉讼。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被告人游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及全额退赃情节。
二、四桩即2011年下半年(涉案1万元)、2010年6月(涉案1万元)、2012-2013年年初(涉案0.5万元)、2014-2015年(涉案2万元),因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也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游某某犯受贿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并处人民币十万元;
二、赃款16.5万元予以没收,由收赃单位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应掌握诉讼技巧,全力以赴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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