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9年初至2011年5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XX市石桥工业集中区指控部工程项目负责人、贵州XX设施有限公司副经理、贵州XX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公司副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现场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以及协调现场施工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工程承包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马某某贿赂共计现金6万元。
1、2009年初,贵州XX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张某甲为和韩某某拉近关系,以便以后能拿到XX工业集中区的工程,在韩某某位于XX市XX区XX汽配城家属楼的家中送给韩某某2万元现金,韩某某承诺以后介绍工程给张某甲承包并将2万元收下。
2、2009年10月,韩某某介绍张某乙给XX站前路进场施工便道土XX填方工程,张某乙承包了该工程顺利通过验收。2009年年底,张某乙在韩某某位于XX市XX工业集中区指挥部办公楼下,送给韩某某1万元,韩某某将该1万元收下。
3、2010年,重庆XX有限公司承包了XX新区XX大道第五标段项目,韩某某帮助协调了征拆工作及进度审批。2011年初,重庆XX有限公司XX新区XX第五标段项目热核负责人李某某在XX市XX区X汽配城家属楼楼下送给韩某某2万元,韩某某将该2万元收下。
4、2011年5月左右,XX市XX东段项目负责人马某某找到韩某某,请韩某某帮忙协调XX新区XX项目征地拆迁问题,韩某某答应并帮忙。2012年初,马某某为了感谢韩某某帮助,并为了韩某某拉近关系,以便以后能得到工程承包,在位于XX村八组其租住的办公室内。送给韩某某1万元,韩某某将该1万元收下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X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X刑诉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于2016年1月22日向XX院提起。XX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敖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存福、马子伟到庭参加诉讼。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其受贿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并退还赃款。
二、被告人韩某某所收受的张某甲2万元及马某某1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款项。
四、办案结果
一、被告人韩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十个月,并处人民币十万元;
二、所退赃款六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律师应掌握诉讼技巧,全力以赴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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