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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涉嫌盗窃罪一案,马子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7-16 15:57:03 浏览:4140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苗某明知“XX网”网站充值系统存在漏洞,利用系统漏洞分别充值5笔支付宝订单于xx网账户内用于买酒,但均未实际从苗某账户内扣款,而苗某“XX网”账户内却显示该5笔支付宝充值成功并获得相关金额,苗某非法获利总价值19050元用于在“XX网”上购买酒品。后经“xx网”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苗某已向“XX网”公司归还全部款项。

二、办案过程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第二检察部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XX院提起公诉XX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黄文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本案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明“XX网”与XX有限公司的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收到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酒品,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通过所谓的网站漏洞有充值后再提现等行为。

二、本案的被害人到底是谁是事实不清。

三、指控“XX网”实际被窃取了价值19050元的酒品以及被告人获得19050元的金额证据不足,且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苗某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截图来源不明,没有提取过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被告人在“XX网”支付充值行为并非是不为人知的秘密行为,而是公开的消费交易行为,故不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客观要件;若没有系统漏洞,被告人苗某实施单方充值行为不可能导致本案的发生,故其行为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结果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是在自己的账户被冻结不能消费后联系“XX网”客服才知道自己的支付宝充值订单存在问题,后在第一时间退还了全部款项,不具有非法占有“XX网”财物的主观故意;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及刑法的谦抑性,本案也不宜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漏洞的存在并积极追求非法利益,被告人的行为虽然确实造成了“XX网”网站的一定损失,也具备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但应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系不当得利,不应以刑法予以评价。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办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有专业的精神,一个没有专业精神的律师执业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我办理的每一案件都严格的要求自己体现出专业的水准,不管是接待被告的家属、会见被告或者是出庭辩护,梳理案件证据、撰写辩护意见我都以专业的精神来对待。

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或者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最重要的是不能忽略任意细节的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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