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苗某明知“XX网”网站充值系统存在漏洞,利用系统漏洞分别充值5笔支付宝订单于xx网账户内用于买酒,但均未实际从苗某账户内扣款,而苗某“XX网”账户内却显示该5笔支付宝充值成功并获得相关金额,苗某非法获利总价值19050元用于在“XX网”上购买酒品。后经“xx网”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苗某已向“XX网”公司归还全部款项。
二、办案过程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检第二检察部刑诉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于2019年12月16日向XX院提起XX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及其辩护人马子伟、黄文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本案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证据证明“XX网”与XX有限公司的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收到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酒品,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通过所谓的网站漏洞有充值后再提现等行为。
二、本案的被害人到底是谁是事实不清。
三、指控“XX网”实际被窃取了价值19050元的酒品以及被告人获得19050元的金额证据不足,且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苗某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截图来源不明,没有提取过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被告人在“XX网”支付充值行为并非是不为人知的秘密行为,而是公开的消费交易行为,故不符合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客观要件;若没有系统漏洞,被告人苗某实施单方充值行为不可能导致本案的发生,故其行为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结果之间不具有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是在自己的账户被冻结不能消费后联系“XX网”客服才知道自己的支付宝充值订单存在问题,后在第一时间退还了全部款项,不具有非法占有“XX网”财物的主观故意;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及刑法的谦抑性,本案也不宜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五、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明知漏洞的存在并积极追求非法利益,被告人的行为虽然确实造成了“XX网”网站的一定损失,也具备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但应属于民法上的法律关系,系不当得利,不应以刑法予以评价。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苗某犯盗窃罪,判处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五千元。
五、办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有专业的精神,一个没有专业精神的律师执业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我办理的每一案件都严格的要求自己体现出专业的水准,不管是接待被告的家属、会见被告或者是出庭辩护,梳理案件证据、撰写辩护意见我都以专业的精神来对待。
在代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或者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代理律师最重要的是不能忽略任意细节的了解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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