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5年、2017年、2018年期间,与曹某、李某、郑某等人在政府机关、公众场所实施涉嫌扰乱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妨害公务等违法行为,并在2018年于邹某、吴某等人参与破坏工地生产经营,导致工地停电停工。
二、办案过程
本案当事人对起诉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向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对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3、被告人陈某不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
4、被告人陈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居中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会见,向当事人询问纠纷来龙去脉,了解案件事实,确定侦查机关是否有侦查权和管辖权,并要求和指导当事人提供证据,以帮助代理律师还原案件事实,梳理法律关系,为顺利进行诉讼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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