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江某某与被告人胡某某系情人关系,2015年5月13日,江某某安排胡某某运输毒品,并将4包毒品甲基苯丙胺捆绑于胡某某大腿内侧。后由江某某联系,二人乘坐范某某的云AF2xxx“别克凯越”车运输毒品从某市前往某县。
当晚23时许,途经某区国道与某公路交汇处的“xx”标志路段时遇公安民警公开查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胡某某大腿内侧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包共计345.5克,并抓获胡某某、江某某,同时扣押了胡某某、江某某随身带的手机及现金。
二、办案过程
该案当事人因涉嫌被警方涉嫌采取强制措施后,罗开勇律师介入本案,在诉讼中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辩护。
三、辩护思路
综合本案被告人胡某某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犯罪情节,展开以下辩护。
1、被告人胡某某为。
2、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16)云06刑初第XXX号
被告人胡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十二年。
五、办案心得
毒品类犯罪,不仅要看运输毒品的重量还要看当事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本案当事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较小的,属于从犯,这是为当事人罪轻辩护的有利一点。从此类角度出发,展开罪轻辩护,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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