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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取保候审】D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韦志聪律师为其辩护,获得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1-12-17 15:43:18 浏览:4974次 案例二维码

【承办律师】

韦志聪,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法学会成员、金亚太司法研究所成员、王亚林刑辩团队成员、徐权峰团队成员。

巫碧茹,安徽金亚太律所实习律师

一、案情简介

D某系某公司、餐厅老板,在网上认识一位自称可以帮其办理贷款的网友,告知其可以帮助办理贷款,成功后收取办理服务费,后来D某根据网友的要求,将手机及银行卡给网友帮其操作,被他人用来转账刷流水。

二、办案经过

D某被抓后,其亲属委托韦志聪律师前往湖南省H市会见及争取取保,韦志聪律师通过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成功取保。

三、辩护意见

(一)D某客观上没有诈骗的实行行为,主观上也无诈骗的故意,其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

客观上而言,D某与本案的被害人并不认识,也从未接触,其也是在网上被人利用,据其陈述,在今年6、7月份的时候,在网上认识一个自称可以帮其进行网贷的人,并且承诺贷款要是贷不下来,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然后约D某到福建当面帮其手机贷款,D某的到福建之后与之前联系的人见面,并坐在他的车里,用D某的手机进行操作,在此期间D某因为坐在车子的后排,无法拿到手机,所以一直被他人持有使用,当D某拿回手机之后,手机里的记录也已经被清理干净,直到后来微信提现未成功才发现银行卡被冻结,再联系对方时,已经被拉黑,也无法联系。D某自始至终都未与被害人接触,也不知道对方用自己的银行卡转账,其客观上并没有诈骗的行为。

主观上,诈骗罪的主观要件需要犯罪嫌疑人有诈骗的故意,但是本案中,D某只是被别人诱骗可以进行网贷,其从未想过骗取他人财物,其既不具有直接的故意,也不具有间接故意。

因此,辩护人认为,D某未有客观的实行行为,也不具有主观的故意,D某不构成诈骗罪。

(二)D某可能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D某银行卡上有流水是客观事实,但是并非其本人操作,其也不知道被人利用,用自己的银行卡用来转账刷流水,后来发现银行卡被冻结还是因为微信无法正常提现,而且贷款也是一直没有贷下来,之前的人也将其提出“蝙蝠”APP聊天组,直到被抓才知道上当受骗。

另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达到情节严重。

根据2019年10月25日,最高院、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主观明知推定规则,D某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应当作出有利于D某的推定,认为其主观上不明知。

因此,辩护人认为D某也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三)D某系本案的最大受害者,其并未参与转账刷流水的行为

D某作为一位光荣的退伍军人,也是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员,其一直表现良好,在部队服役期间也曾立过战功。其本人知道网上刷流水的行为可能会涉及到洗钱、赌博等犯罪行为,一直对法律秉持着敬畏之心,而且其本人也经营公司,根本不会为了一些小钱铤而走险帮助他人洗钱刷流水。所以恳请侦查机关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不能因为他人的过错,让D某来承受所有的责任。

(四)D某所涉嫌的罪名为诈骗罪,不属于暴力性犯罪,对其取保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其与被害人也不相识,更不存在报复、毁灭证据等影响侦查机关办案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D某涉嫌的诈骗罪不属于暴力性犯罪,且其与被害人也不认识,不可能对被害人打击报复,对其取保候审,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真正犯罪之人,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法律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也应当保护、同情弱者。

综上,D某在此之前,一直表现良好,在服役期间也立过战功,辩护人恳请贵单位在查明案件的同时,能先对一个退伍老兵取保候审,让正义阳光照进一个老兵的心。

四、办案结果

经过韦志聪律师的多次沟通,D某被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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