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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云南创启律师事务所罗开勇律师为其辩护,最终判处缓刑

发布时间:2021-12-21 10:30:52 浏览:477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某在某网络赌博游戏平台负责管理和分红,该网络赌博游戏平台是通过微信方式吸收人员进入游戏平台进行赌博,利用微信或支付宝、网银转账等方式接收资金投注和返还赌注。至案发时,杨某夫妇已分得违法所得894530元,杨某系从犯,已构成开设赌场

二、办案过程

杨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系从犯,且有坦白情节,并且是在赌博网站运营以后才参与管理,犯罪情节较轻,这些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承办律师从这些角度出发为杨某进行辩护,取得了较好的辩护结果。

三、辩护思路

杨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建议对杨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四、办案结果

(2018)云06刑初XXX号

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五、办案心得

办理开设赌场类犯罪时,对于赌资的认定是量刑的重要依据。而本罪的最低刑符合缓刑的适用标准,固在做本罪辩护时争取适用缓刑是可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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