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时任K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张某某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K有限公司董事长苏某某的请托,试图通过时任S县县委书记王某某,为苏某某某在S县W等地产项目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苏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张某某被指控涉嫌。
二、办案过程
机关指控张某某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其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承办律师就这些情形以及是否构成自首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1.张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且退清了全部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
2.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综上,请求对张某某减轻处罚并判处。
四、办案结果
(2018)云06刑初XXX号
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三年零六个月,并处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办案心得
对于贪污贿赂案件,从多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虑才能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如犯罪的主观恶意、赃物的性质、赃款赃物的去向、认罪态度、赃款赃物的追缴、贪污受贿的数额和次数、社会影响、立功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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