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某某涉嫌案,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胡思跃律师为其辩护获改判减轻处罚1年
一、案情介绍
2021年3月18日19时35分许,被告人Z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由其家门口倒车至贵烟路153km+800m时,与L某某驾驶搭乘W某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L某某、W某某受伤。肇事后,Z某某遂将肇事车辆开回自家门口停放。停好车后,Z某某随即拨打“120”求救电话,并与医生保持电话联系,医生赶到现场后随即将L某某、Z某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L某某因抢救无效后死亡。事故发生后,Z某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到交警部门投案表明该起事故可能与其有关,后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如实陈述了全部事实,Z某某家属代为支付2万元作为L某某的安葬费。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L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7.1mg/100ml;L 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转向、照明和制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Z某某驾驶中型自卸货车底部右后方与L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右前部相撞成立(2021年4月1日)。经交警部门认定:Z某某肇事后逃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审中L某某、W某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主持调解,Z某某与L某某、W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Z某某于2022年7月29日赔偿L某某家属共计人民币78万元;赔偿W某某家属共计人民币190万元,但因无支付能力而未能履行前述赔偿义务。
2021年8月6日一审法院判决:Z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一审判决送达后,Z某某以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2021年10月26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Z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二、办案过程
1.详细了解案情拟定上诉状提起上诉
2021年8月6日一审宣判后,Z某某的家属委托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作为Z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二审的辩护人。胡思跃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向Z某某家属和到六枝特区看守所会见Z某某充分了解本案的案情,并撰写了上诉状提起上诉。
2.充分阅卷后拟定书面辩护意见阐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重的辩护观点,从“情、理、法”角度与二审承办法官充分沟通改判事宜
案件移送二审法院后,胡思跃律师随即申请阅卷,并根据在卷证据撰写书面辩护意见充分阐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重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并从“情、理、法”角度与承办法官沟通本案改判的理由,期间,重点向二审法官释明:Z某某拨打120求救以及本案并非Z某某一个人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之所以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主要原因是将肇事车辆开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因此,本案的偶然发生对于Z某及其家人而言“也属”飞来横祸,故只有对其依法作出公正裁判后,Z某某及家属才更有可能去履行赔偿义务化解社会矛盾。
3.为防止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积极引导Z某某及家属最大限度去化解社会矛盾
接受委托后,胡思跃律师多次会见Z某某、与Z某某家属“交心”,充分向其说明本案社会矛盾化解和不激化的利弊,多次劝导Z某某家属最大限度的履行赔偿义务,化解本案社会矛盾。
4.庭审中突出重点发表辩护意见,据理力争认定Z某某构成自首
二审中,控、辩、审三方均一致认为一审对“交通肇事逃逸”重复评价导致量刑畸重这一事实,据此,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的过程中简要发表,重点围绕Z某某是否构成自首发表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当庭认定了Z某某构成自首,并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当庭改判将Z某某的刑期从三年十个月减为二年十个月。
三、辩护思路
1.一审法院重复评价“交通肇事逃逸”情节,量刑畸重
“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作为入罪予以评价后,在量刑时不能再重复评价,本案中Z某某的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判处Z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量刑畸重。
2.一审未认定Z某某构成自首,未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错误
Z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在办案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2021年10月26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1.撤销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21)黔0203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
2.上诉人(原一审被告人)Z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五、办案心得
作为刑辩律师在代理命案过程中,在充分履职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如何避免本案矛盾进一步激化以及不给逝者的家属造成二次情感伤害是我们应重点关注和必须要考虑、研究的问题,办理此类案件切忌“机械办案”、“不管不顾”的莽撞蛮干,应心生怜悯、敬畏生命、谨言慎行,做有温度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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