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H某某原为某某市执业律师,为涉嫌案件的被告人C某某担任辩护人,一审审理当中,H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二份的证词,想证实被告人C某某案发时在外地打工,没有作案时间。后经机关查实,证词为虚假的,被告人C某某案发时并未在外地打工,且有作案时间,证人均指证,证词系律师授意所写,公诉机关即以H某某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龚律师受广西区律师协会的委派,为H某某提供免费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辩护思路:
1、被告人H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应当宣告无罪释放。
2、控诉机关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错误的。从证据分析和运用及采信上来说,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某某构成伪证罪的事实,由于其赖以认定的证据没有同时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个属性,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控诉机关指控被告人H某某构成伪证罪,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本案被告人H某某辩护工作疏忽,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H某某作为辩护人,其妨害作证的事实成立,但情节轻微,故最终判决本案H某某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
办案心得:
“法亦容情”,充分利用案外(法外)因素,达到辩护目的。
本案当中,盗窃案的被告人M某某声称其没有作案时间,案发时其在广东中山市打工的事实经过调查证实是虚构的;并且,伪证罪的其他三名同案被告人一致指证是H某某律师指使和授意其他三名同案被告人作伪证,而H某某则辩称他根本就没有指使和授意其他三名同案被告人作伪证。到底是其他三名同案被告人在说谎,还是作为律师的H某某在说谎,事实已经很难去查明了。在前盗窃罪已确定且已宣判的情况下,我们作无罪辩护要成功几乎是犹如登天。中肯的讲,辩护人H某某在本案当中的行为是有失规范、有所过错的。最后,我们还是以律师协会的名义,通过当地的政法委,与办案单位、检察院、法院多次沟通,多次协商,基于本案确定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为黄某某争取到了一个罪名构成,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H某某得以免去牢狱之灾,保全律师执业和律师工作,已属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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