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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苏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辩中心主任何雪峰律师为其辩护获缓刑

发布时间:2022-03-22 10:49:35 浏览:4818次 案例二维码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6日,被告人苏某某承包某县石塘用于烧石灰,承包期限25年。承包协议明确相关石塘开采手续由被告人苏某某办理。2014年3月,被告人苏某某在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登记注册成立“某县某石料加工厂”,并取得《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为被告人苏某某,组织形式为个体经营。2015年4月9日至案发时,被告人苏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组织相关人员,使用挖机、装载机等工具,采用沿地表剥离向深度开采作业方式,擅自在某县集体所有的山林内,占用林地和农地修路、拨土采石,造成占用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改变,地上原有森林植被、植物不复存在或者毁坏的现状。案发后,经县森林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勘验,并委托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被占用的土地进行现场查验、检测,确定被告人苏某某在某县污泥洞山采石占地面积24.44亩。根据上述《现场查验报告》所确定的被占用土地的面积,依照我国土地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的分类和划分标准,国家公益林地属防护林地;商品林地属林地。为此,法院确定被告人苏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是23.44亩,其中采石区、弃土区占用林地面积22.1亩(林地面积19.2亩、防护林地2.9亩);修建道路占用防护林地1.34亩。庭审中,被告人苏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已经向县林业局缴纳植被修复费人民币703200元,用于修复植被。

二、办案过程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解占用防护林地的面积实际是2.24亩,不是4.24亩。

三、辩护思路

1.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2.本案犯罪事实基本符合,但犯罪情节有遗漏。一是被告人有采矿许可证,既然允许采矿,有关部门又不许可开挖,而且没有相关部门叫停,其犯罪的主观意识不明确;二是涉案林地,被告人与林地使用权人签订了《荒山承包协议》,取得了合法的使用权;三是本案林地有两块,一块是石头山、一块是林地,上面只有一部分覆盖的灌木和零星树木;四是在现场查验报告中被占用的范围不明确,只能参考,不能作定案依据;3.被告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其有自首情节。综上,根据毁坏的后果,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已经向他人买了5000株冬瓜树在毁坏的林地上种植树木,有悔过表现,提出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并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五、办案心得

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到法院复制了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好的刑辩律师当然要非常非常熟悉案情。要不断的阅卷、会见。案卷资料要印在自己的脑子里,开庭时对案卷材料要信手拈来。绝不能手脚乱、胡说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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